在8月4日举行的海南省委五届八次全体(扩大)会议上通过的《海南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草案)》(以下称《决定》)明确,按照“体制融入地方、管理融入社会、经济融入市场”的目标,今年10月底前海南农垦总局和省农垦总公司政企分开,2011年底前,海南农垦总局现有社会职能全面移交市县。
海南农垦经过两年多的改革发展,体制机制、经济社会、民生方面都取得明显成效,但其体制机制性障碍却未能从根本上消除。《决定》指出,进一步深化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是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的迫切需要。
今年10月前完成“政企职能分开”
《决定》中明确,今年10月前完成海南农垦总局和海南省农垦总公司政企分开。省农垦总局是省政府直属的特色机构,在过渡期内,继续履行农垦的行政和社会管理职能,会同省有关部门将农垦现存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移交市县。
海南农垦总公司是省政府直属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对农垦经营性资产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自主展开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同时,实行农场和农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分离,农场在移交市县管理前仍由省农垦总局负责管理。
2011年底前完成社会职能移交市县
《决定》要求继续做好海南农垦已移交市县的教育、社会保障等社会职能的后续工作,妥善解决好遗留问题,确保社会职能移交后正常有序运行。在此基础上,深入推进海南农垦其他社会职能移交市县工作。2011年底前全面完成海南农垦现有社会职能移交市县。海南农垦原社会职能相对应的中央与省下划资金,按移交进度相应划拨给市县。
今年8月开始“农场属地化管理”试点
据了解,在全面完成海南农垦政企职能彻底分开的基础上,采取先行试点、分布实施、成熟一个移交一个的办法,将农场逐步移交市县政府管理。从今年8月开始,选择1至2个市县开展农场移交地方管理试点工作,力争2011年起在全省范围推开,2013年底前完成农场移交市县管理工作。
农场移交市县管理后,由所在市县根据实际情况,在确保发展和稳定的基础上,可保留农场建制,也可撤场建镇或并入周边乡镇,逐步融入地方。在农场移交市县同时,省农垦总局驻各市县办事处在编在岗人员及其现存资产一并移交市县管理,改为所在市县政府财政全额拨款的正科级事业单位(其中海口、三亚、儋州市委正处级事业单位),负责本辖区内农场的管理工作。
人员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实行岗位管理
《决定》明确,海南农垦政企分开后,省农垦总局和农场的定员、定编、定岗方案由省机构部门研究制定,海南农垦人员分流安置方案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研究制定,并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过渡期内,海南省农垦总局编制原则上按存留的在编在岗人数进行管理,过渡期结束后,根据实际需要重新核定省农垦总局编制。海南农垦海胶集团及各产业集团公司、各农场对应的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农垦科研机构在编在岗人员,全部划入省农垦总公司。对省农垦总局、省农垦总公司的人员,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实行岗位管理,从事自营种植业的职工,加入农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继续留在农场。
省农垦总局驻各市县办事处及农场的编制,按存留的在编在岗人数核定,在过渡期内,人员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进行管理,保持身份性质不变、级别不变,人员流动只出不进。
资产分离前暂停土地流转
农垦体制改革土地是焦点。《规定》明确,划入省农垦总公司的海胶集团及各产业集团公司、各农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农垦科研机构现正使用的土地,土地使用权随之归属农垦总公司。根据发展需要,可将农场部分经营性土地的使用权,划入海南农垦各产业集团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余土地使用权仍归农场。
据悉,今年7月31日,各农场已签订流转合同协议,并经海南农垦总局批准的国有划拨土地,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在农场与农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完成资产分离前,暂停海南农垦的土地流转。
海南农垦现有其他资产及国家、省有关拨付资金,按财随事走原则进行划分,确保海南农垦政企分开、社企分离和农场移交市县后正常运转,社会职能和农场移交市县后,原中央和省下拨给海南农垦的资金,纳入市县财政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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